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对同一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决定机关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及其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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