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建造房屋的过程中,在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的情况下,为了施工需要,在道路路面拉设了钢丝围绳。前不久的一天晚上,王先生骑车经过时,被钢丝绳绊倒,致头部受伤。
鲁绪昌律师: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某作为施工人员,应该能够意识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情况,有义务设置安全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可张某轻信能够避免,而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综上,张某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没有尽到提醒及安全保障的义务,造成了王先生受伤的损害后果,理应对王先生所受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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