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条件为:
(1)夫妻关系有效存在,这是发生夫妻扶养义务的基础;
(2)夫妻一方需要扶养;
(3)夫妻另一方有扶养的能力,须指出的是,这里的“有扶养能力”的法律要求很低,只要其有生活资料就应认定为“有扶养能力”,因为夫妻毕竟生活在一起,其相互扶养的条件不能过高;
(4)尽扶养义务的一方无权以对方未曾扶养过自己或要求以后归还扶养费或要求其以后扶养自己为条件。但是扶养义务一方在今后生活中需要对方扶养的,只要夫妻关系还存在,对方就负有扶养义务。
【案例】
【案情介绍】
刘某是·广州某区政府干部,退休后热衷跳舞,凭出众舞技吸引了一位少妇,三年前狠心抛下妻子携少妇远走他乡,靠每月1700多元退休金过起悠闲的日子。张某年岁已大,疾病缠身,无生活来源,刘某又拒绝给付扶养费。三个子女曾寻到刘某,但刘某不愿回家,并另迁住处。万般无奈,张某将负心人告上法庭索要扶养费。
【审判结果】
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抛妻弃子情况属实,同时妻子张某的现实状况符合需要扶养的条件,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每月给付张某扶养费510元。
【案件评析】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在确定扶养费用的数额上也是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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