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钱某趁宋佳菲外出与客户谈单之机,偷偷翻看了宋佳菲遗忘在办公桌上手机中的“私密短信”,并从中发现一名客户开玩笑时对宋佳菲发的暧昧短信。随后,钱某四处公开宣扬该短信内容,致使许多人对宋佳菲议论纷纷或指指点点,甚至领导也找宋佳菲谈话,让其“检点些”。宋佳菲为此受到一定的精神打击,而钱某以其说的事实,并没有添油加醋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宋佳菲遂咨询鲁绪昌律师,钱某的行为究竟是否侵权?
鲁绪昌律师表示,钱某的行为已侵犯宋佳菲的名誉权。
首先,“私密短信”属于个人隐私。隐私是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也是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宋佳菲与客户之间玩笑性的暧昧短信,因仅仅限于两人之间,与宋佳菲的私生活密切相关,又不对他人、对社会产生危害,且宋佳菲不愿与他人分享,明显与之吻合。
其次,钱某侵犯了宋佳菲的名誉权。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损害的,也构成侵害名誉权。
因此,本案中,钱某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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