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未报警,事后伤情加重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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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案,而是通过熟人调解,双方以千余元私了解决,致使交警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无法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后伤者不适,到医院诊治并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双方就责任承担引起激烈矛盾,遂诉至法院。近日,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131011上午9时许,被告朱乙驾驶一辆女式摩托车将路人朱甲撞倒在地,但双方并未向交警部门报案,而是通过熟人调解,由被告朱乙赔偿原告朱甲1200元私了。20131013,原告朱甲到医院诊治,伤势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朱甲伤残等级为九级,损伤程度为轻伤。朱甲的损失经核算共计7万余元。 Gv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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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法院审理认为,朱乙驾驶女式摩托车将路人朱甲撞倒在地,造成朱甲受伤,双方对此事实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因双方均没有报案,导致交警部门事后无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朱甲与朱乙对此事故应当负同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双方责任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但朱乙驾驶的摩托车并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朱乙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以赔偿,但朱甲在起诉中并未提出此诉讼请求,只是要求朱乙赔偿损失。因法院认定双方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法院据此最终判决由朱乙赔偿朱甲经济损失3万余元,双方私了中朱乙支付的1200元应从中扣除。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双方的矛盾最终得到了化解。 Gv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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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32:3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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