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说“离婚”并不是很容易的事(三)

想说“离婚”并不是很容易的事(三)

  

情形之三:诉讼未达离婚目的对原告再次起诉的限制 eK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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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妻子王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夫妻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王某曾于2011年12月起诉离婚,2012年1月经法院调解和好。2012年5月王某以夫妻和好后双方感情未出现好转,林某多次对其进行打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了解到王某曾起诉离婚,2012年1月经法院调解和好的事实。法官认为原告王某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在六个月内再行起诉,原告未向法院提交存在新情况、新理由的证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K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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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析法:eK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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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如果原告在第一次诉讼中没有达到离婚的目的,除非有新理由、新情况,否则必须在6个月以后方可再次起诉。法院对于“新情况、新理由”的认定常常有别于当事人的主观判断。“新情况、新理由”指原告在第一次诉讼过程中没有出现,但在原告判决不予离婚或调解和好之后出现的,足以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因素。例如,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他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倘若婚姻关系一方通过第一次诉讼没有达到离婚目的,再次起诉离婚之前一定要做好调取新证据等一系列诉讼前准备,以免反复诉讼徒增诉累。

2015-12-22 10:32:1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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