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一场隐名购房引发的权属确认纠纷

 评析一场隐名购房引发的权属确认纠纷

  案件要点:
隐名购房人出资购房需与名义产权人订立共同购房协议,如名义产权人为夫妻双方的,应与夫妻双方签订共有协议或出资协议。如无共有协议或出资协议且其他证据无法证明出资购房的,隐名购房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案件介绍:
被告蔡某强与第三人王某丹原系夫妻,1995年9月结婚。2006年5月9日,被告蔡某强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黄衫木店路某号院1201号房屋,现该房屋登记在被告蔡某强名下。2009年1月13日,被告蔡某强与第三人王某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两处房产,1201号房屋产权人为男方,离婚后产权及使用权归女方所有。
原告蔡某全齐起诉称:被告蔡某强系原告儿子,生活在北京。考虑到将来来京养老,2006年原告决定在北京买房。原告将多年积蓄17万元交予被告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黄衫木店路某号院1201号房屋,并约定原告及妻子与被告共有。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对北京市黄衫木店路某号院1201号房屋享有共同产权。
被告蔡某强同意原告诉求。
第三人王某丹辩称:诉争房屋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被告和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与蔡某全无关。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系被告蔡某强与第三人王某但在婚后购买,应属被告蔡某强与第三人王某单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蔡某全称诉争房屋系其出资,以被告蔡某强名义登记,应属原告及妻子与被告共有,但原告未能提供共有协议或出资协议,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蔡某全的诉讼请求。

房产专业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诉争的北京市朝阳区黄衫木店路某号院1201号房屋是否属于原告与被告蔡某强、第三人王某单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诉争房屋是否享有共同所有权。
1.诉争的北京市朝阳区黄衫木店路某号院1201号房屋应属于被告蔡某强与第三人王某丹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蔡某强与第三人王某丹于1995年9月27日登记结婚,2006年5月9日,被告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黄衫木店路某号院1201号房屋,该房屋系在被告蔡某强与第三人王某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该房屋登记在被告蔡某强名下,但该房屋应该属于被告蔡某强与第三人王某丹的夫妻共同财产。
2.原告对诉争房屋是否享有共同所有权?
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共享所有权。本案中,诉争房屋系在被告蔡某强与第三人王某丹婚后购买,应为被告和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应为被告和第三人共有。原告主张对诉争房屋享有共有权,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同意与原告共有该房屋,而未能证明第三人作为该房屋的共有人表示同意。因此,原告享有对争议房屋共有权的主张不能成立。06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10:32:1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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